$银河3(SZ40017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54号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天祥通用公司作为天人生态公司的担保人,其辩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祥通用公司的担保债权亦应于天人生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法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旨在尽快确定债务人破产债权总额以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立法目的,故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本条立法目的并非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同时,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消灭,主债务人破产并非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付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该部分利息。故天祥通用公司关于在人民法院受理对主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保证债务继续计息将会使保证债务大于主债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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