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股民索赔阮万锦律师团队征集陕鼓动力SH601369)股民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阮万锦律师联系。

      2022829日,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该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而直至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致陕鼓动力 2020 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 10 亿元,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 10.10 亿元;并由此导致 2020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 10 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 17.50%,2021 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 10.10 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 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陕鼓动力时任董事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陕鼓动力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陕鼓动力应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陕鼓动力SH601369)投资者索赔条件:
      在2021410日到2022年8月23日之间买入陕鼓动力SH601369)股票,并在2022年8月23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具体条件可能根据索赔进展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本团队后期发  布的公告)。
      投资者索赔可联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股民索赔阮万锦律师团队,本团队律师会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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