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123190的F10中看到: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截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股价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15.46元/的85%。已经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现在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道氏转02”的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6个月(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内如再次触发“道氏转02”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加深文字引自F10)

发债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不是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按理说,公司就应该按约定将15.46元的转股价下修正。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却决定不向下转股价,已经构成转债发行违约,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不能说你公司转债发行成功了,原来的承诺就可以不管了。希望被套股民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上市公司的违约行为,让上市公司受到处罚,让转债的持有者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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