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3(SZ400102)$ 主要诉求
信访人对苏州中院的信访答复不服,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等三十五条规定,依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查,请予受理并答复。
事实与依据
我们是苏州市张家港民营企业康得新无过错出资人,2021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康得新破产重整,并裁决了三家公司合并重整。2023年3月重整管理人发布了史无前例的重整草案。草案如实施将严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后被投票双否并引发了出资人大规模维权行为。出资人在依法向苏州市中院信访诉求和反映问题后。苏州中院给予的答复只提及将依法重整。对信访人提出的质疑和诉求没有任何解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依规向省高院反映向下诉求。请予受理并答复!
1:重整管理人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裁决企业破产重整同时应一起公告管理人决定书,可现在出资人和债权人都无法获取管理人决定书,造成管理人是谁都不知道的笑话。管理人多次拒绝回答他们是那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说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而苏州中院对出资人的诉求和疑问也不理不睬,造成社会影响恶劣。诉求高院督促苏州中院依法公告重整管理人决定书。
2: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状大问题
出资人和管理人多次沟通交流中获悉,在重整期间管理人接触和洽谈了不下十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而最后全部都没有投资意愿。主要原因是康得新涉及到的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对重整后能不能重整上市有很大不确定性。因为没有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才编制了清算式重整草案。草案被双否后增添了康得新会被破产清算的危机。康得新涉及的刑事案件由苏州市检察院在20215月年向苏州市院公诉。但至今苏州中院还没有审判。对民营企业久拖不判对民营企业家及押不决是阻碍优秀民营企业康得新重整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故诉求高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履行职责,督导苏州中院尽快审结涉及康得新案件。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法制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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