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里有个相对应的条款,“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某只股票;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都属于市场操纵行为。曾经,很多游资大佬,都因为碰触了这个条款被证监会巨额处罚,甚至身陷囹圄。
而量化基金的T+0操作模式,事实上已经碰触了上述法律底线。“集中资金优势将股票打涨停,吸引散户跟风封板后,反手融券卖出。”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欺诈,利用直线拉升的封板效应“欺骗”小散打板,同时利用掌握的融券券源反向卖出,赤裸裸的收割只能T+1的散户。这不是市场操纵,又是什么?
所以,监管层不要被量化基金的科技外衣所蒙蔽,市场操纵的本质都是一样的。根本就不用新制定什么《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之类的规章,只凭既有的《证券法》和《刑法》,就足以给某些量化私募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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