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数据要素联盟公约》发布

人民数据

2023-09-05 15:11北京人民数据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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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由人民网·人民数据主办的“数据要素发展座谈会暨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仪式”活动在人民日报社成功举办。活动中,由人民数据牵头成立“数据要素联盟”,由中国电信、湖北数据集团(湖北省数据交易所筹)、数字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万达信息、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发起数据要素联盟公约,邀请各界共同参与。

数据要素联盟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制定《数据要素联盟公约》。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保证我国数据要素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数据安全风险,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数据要素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全体联盟单位。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联盟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


第六条 拥护联盟公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一)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承认本联盟公约;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不少于一家理事单位担保并推荐;


(三)并向联盟轮值理事长提出申请,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联盟会员大会审议,并由经50%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


(四)由本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联盟公约、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联盟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联盟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联盟中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贯彻创新、协调、开放、安全、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共同认可“数据确权三证”及各省级数据交易所在其辖区内出具的确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流通性。共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着力构建以政策法规为依归,安全可信为基础的数据交易流通环境。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共同承认“数据确权三证”及各省数据交易所在各自辖区内出具的确权证明文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并以此为抓手构建各会员单位间互通、互认、互信的全国数据要素交易体系,打破数据确权、流通的壁垒。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公约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联盟公约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数联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条 本联盟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联盟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联盟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第二十五条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第二十六条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半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本联盟第一届理事单位由首批发起成立本联盟的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湖北数据集团(湖北省数据交易所筹)、数字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万达信息、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担任;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单位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联盟各理事单位在联盟管理的积极作用,增强各单位的参与意识,特制定联盟理事长轮值制度如下:


(一)轮值理事长单位范围:联盟各理事单位;


(二)轮值理事长任期:每两个月轮值1期,全年6期,提前一个月由各理事单位推举确定下一期的轮值理事长人员;


(三)轮值理事长人员:联盟理事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轮值理事长职责:


1.指导和督促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联盟当月的主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2.代表联盟出席相关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接待党政单位、社团、企业和会员单位的来访;


3.推荐企业加入联盟,增加新鲜血液,不断壮大队伍;


4.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5.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7.处理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事宜;


8.轮值会长单位负责依托自身资源优势,策划举办主题沙龙、座谈交流、参观考察、培训学习等活动,搭建会员间相互联系和学习交流的平台。


第四章 联盟基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数据要素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数据要素安全维护,不断提高大数据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数据确权流程,确保数据要素交易全流程合法合规。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应用场景提供违规数据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有序、合规竞争,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来源:人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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