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天(SZ000023)$  

$ST通脉(SH603559)$  

深天和通脉债权人,尽快联系公司法人配合申请破产重整!

一些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时,存在疑虑,是不是一定要达到资不抵债的条件,法院才能受理?其实,并非如此,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一、《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重整条件的规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以下三种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看,以下三种情况,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除第1种情况为资不抵债外,第2、3种情况都并非是资不抵债。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资不抵债并不是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必须条件。

三、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看,债务人企业自身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当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企业破产重整。

因此,有权对债务人企业提起破产重整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债务人企业本身;(2)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3)债务人企业10%股权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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