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35278.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950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2975元,被告杨**承担32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能要回来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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