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操纵市场 以图实现高位减持

2017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此案被列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支持诉讼屡经波折 二审终审投资者胜诉

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探索拓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开启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新局面,委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周文平律师,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

投服中心支持诉讼认为,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股价偏离真实的市场价,应采用真实价格与实际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投资者损失,参考申万中药三级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以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原告损失金额。

2018年8月份,此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7月份第一次开庭,2019年11月份因被告申请二次开庭。本案经历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2020年12月份,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内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虽有突破尚存遗憾 路漫漫兮仍可求索

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与立法、司法、学界等各方紧密合作,拓展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继续择机开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个案探索,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从而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以上内容节选自《证券日报》)

写在最后

近期市场出台一系列政策“组合拳”,以及对顶风作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雷霆手段,让投资者看到了未来管理层对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可能。这才是A股市场稳定的基础,对于提振市场信心属于重大利好。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也应活用维权手段,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让违法违规者的疼痛感越来越强,使得任何人都不愿意也不敢轻易跨越规则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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