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603326.SH)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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