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网 9月27日,我乐家居发布了关于股东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9月7日、15日,我乐家居发布公告,其股东于范易先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股票。2021年1月27日,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总股本的7.1124%。

9月5日至9月6日10点20 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 股,占总股本的7.1124%。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于范易等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范易及一致行动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其中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 230万元;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官方账户,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监会江苏监管备案。

我乐家居表示,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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