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915号判决结果:公司原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金鼎锌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判决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1,074,102,155.40元。

因该案,执行法院成都市中院和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于2021年6月7日起陆续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和存款。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1-031)及公司相关定期报告。

2023年3月13日,公司通过银行查询获悉,此前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被冻结的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5,661,130.03元已被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扣划,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执行法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开立的10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限额予以解除冻结,经公司核实,该10个银行账户已能够正常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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