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苑服务(01895)发布公告,有关该公司控股股东鑫苑地产控股的一间子公司以及若干并非集团旗下公司的贷款融资的抵押事项的相关事宜。诚如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所宣布,鑫苑科技及该公司(统称“索赔人”)已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针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被索赔人)的仲裁通知。该公司要求收回公司就抵押事项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及/或损害(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就仲裁作出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的最终且具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体而言,仲裁裁决指示:

1.被索赔人有责任立即向索赔人支付索赔人因被索赔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包括存款本金总额人民币4.02亿元、定期存款本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443.82万元,以及索赔人因(其中包括)审核及调查事宜而产生的成本及开支合共359.27万港元;

2.被索赔人应向索赔人转让若干非现金资产,并立即向索赔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与仲裁庭所宣告的被索赔人提供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及

3.被索赔人应承担仲裁费用。

公司在其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将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行动执行仲裁裁决。就董事会所深知,于本公告日期,仲裁裁决并无对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及一般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公司的业务营运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常进行。

此外,公司股份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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