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

基金全称:天弘甄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

基金全称:天弘甄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6

基金全称:天弘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0331

基金全称:天弘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0332

基金全称:天弘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0824

基金全称:天弘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0825

基金全称:天弘鑫悦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2258

基金全称:天弘鑫悦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9875012259

二、调整方案

自2023年11月24日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1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定。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 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2、本公告仅对调整上述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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