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迪尔(SZ002740)$ 庭外重组与重整的区别—— 破产重整有诸多制度优势,通过重整可有效保护资产,债务利息停止计算可锁定负债,同时可限制担保物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少企业通过重整重振旗鼓。但重组相比重整也有诸多优势,应当予以肯定和重视。
(一)商誉损害小。相比重整的公开性,庭外重组相对比较封闭,许多企业通过重组完成重生之后,大众可能还不知道其曾陷入债务困境,因此不至于发生信任危机,相比重整,庭外重组造成的商誉损害较小。
(二)企业主导性强。破产重整强调集中清偿,而且通过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介入,必然需要众多主体都参与进来,而且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诉求,在此情况下,难免出现“脱序”情形的出现。而重组可以不必将所有主体纳入进来,只纳入核心主体,企业对程序的主导性更强。
(三)较大的灵活空间。破产重整强调集中清偿和公平清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安排,且对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不能作区分安排。在实务中,不同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利益预期是不同的,需要有这种差异化处理的空间,重组相比破产重整,有较大的灵活空间,企业可以个别谈判,区分对待。
(四)与破产重整的衔接。破产重整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成则重整成功,败则予以清算。但重组是可进可退的,而且目前法律通过预重整等制度设计,打通了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通道。即使重组不成功,对于重组中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方案,也可以纳入重整计划。
对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解除债务危机的一剂猛药,治疗晚期患者,庭外重组是一剂补药,重在调理,增强免疫力,两者并无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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