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600455.SH)发布公告,公司2023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简称交大城市学院)于2022年6月启动校园二期建设一标段的招标工作,8月29日完成EPC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同日西安市经开区住建局在其官网披露了中标候选人公示,9月26日交大城市学院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为47283.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3.99%。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1月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王萍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启龙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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