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此次《管理办法》在社保基金投资范围、管理费率和投资监管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比如在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同时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在管理费率方面,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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