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老三板”指的是从原来两个法人股市场退下来的“两网股”股票和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下来的股票。退市股是因为连续多年亏损等原因被强制性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到全国股转代办系统转让的股票,也称为两网及退市股票。


01老三板权限开通条件

1、目前对于资金这一块没有要求,开通账户后临柜办理(现场办理)开通老三板交易权限即可,后续政策要求可能会提高到资产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以还未开通的可以趁着这个时候提前开通。

2、开通老三板也就是开通“特转A/特转B/b权限--股份特别转让”的权限后,即开通了老三板。

3、老三板的转让日为每周一、二、三、四、五,并采取一次竞价方式,以手为单位交易。比如,股票名称带着XX1的那就是只有每周一交易一次,例如众和1、广茂1等。股票名称带着XX3的,那就是每周一、三、五进行交易,例如乐视3、千山3等。股票名称带着XX5的那就是每周一、二、三、四、五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在交易日的10:30开始提交报价,最终在15:00进行成交撮合。

温馨提示:老三板股票是证券代码以40或42开头的股票。例如乐视3代码为400084、东沣B5代码为420085等。

02老三板最新的政策解读

  2022年2月25日晚上,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通知指出: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截至 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 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

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

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

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指导意见》规定: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

总结:由此可以看出,退市股重新上市并不是没有机会的,只要公司能够顺利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另外公司各项主营业务也能够持续经营,很多退市股也还有重新上市的机会,这最新的政策也给了很多退市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


03上交所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条件

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

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一)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新上市安排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同意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上交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延期重新上市的说明并公告,上交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也未获得上交所同意延期的,上交所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公司可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照上交所规定于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04深交所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更多深交所重新上市规则请参照以下深交所发布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01231_584053.html

05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general/W020201231730367032885.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general/W0202012317303670425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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