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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皇台酒业 审计证据相矛盾

证监会处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赵金、蒋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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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蒋孟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12-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蒋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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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应当充分了解皇台酒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但是你们未完整获取皇台酒业关联自然人清单,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天眼查显示皇台酒业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巴舟”)与皇台酒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泸州巴口香酒庄为同电话企业;陈兵配偶在泸州巴舟担任出纳。关联关系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上述情况,导致未识别出皇台酒业通过泸州巴舟采购的基酒实际由关联方泸州巴口香酒庄供应的关联交易。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是审计底稿显示西安经开妇幼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妇幼”)为皇台酒业披露的关联方,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与经开妇幼收货地址高度重合且接货人均为同一人。对于以上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出青山绿水为皇台酒业未披露的关联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证据相矛盾

审计底稿显示经开妇幼采购负责人访谈笔录记录2022年度与皇台酒业货款结算方式为网银转账,未签订销货合同;经开妇幼2022年度销售收入核查表记录货款10万元采用银行转账,25.16万元采用四方抵账方式,且已签订抵账协议、企业团购框架协议。针对经开妇幼货款结算方式以及是否签订销货合同的情况,未关注到相关访谈记录与获取的抵账协议、企业团购框架协议等审计证据相矛盾,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调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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