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河北发生一起因为借款人逾期而与债权人产生的借贷纠纷。最终,该借款人付某某不仅要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且还要负担诉讼受理费用。除此之外,根据规定,如果借款人付某某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2月,付某某经玖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撮合,与该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分36期,按照等额本息方式偿还。随后,出借人将借款转入付某某指定的账户。因付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逾期还款,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其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对此,《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时,出借人可将全部债权转让给该债权人,由其负责追偿。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逾期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在这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付某某通过玖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2月将资金转入付某某指定账户,因此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付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违约,案涉债权人按照出借人与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付某某主张债权,也是合理合法的。

在P2P业务模式中,出借人有投资需求,借款人有借款需求,玖富作为合规运营的信息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撮合服务。债权人要求借款人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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