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证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 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公告编号:2022-111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津贴管理仅适用于独立董事,不适用于公司的其他董事。

第二章 津贴与费用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6.96 万元;以
上津贴均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需费用,可向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公告编号:2022-111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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