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居间人三者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

2017年6月,陈磊(深圳市君如资产董事长)要求君如资产员工制作劲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拟联系劲拓股份大股东合作进行市值管理。

林建武(深圳市汇海宏融董事长)与吴限(深圳市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劲拓股份董事长)为朋友关系,两人均为长江商学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陈磊与林建武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由林建武帮助君如资产与吴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陈磊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林建武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林建武居间,陈磊顺利接洽吴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陈磊、林建武和吴限三方紧密合作,为实施市值管理筹集资金、准备账户。

其中,吴限通过1比2配资成立信托计划,将产品账户交由投资顾问君如资产具体操作。

陈磊通过多个平台,发起设立数只私募基金产品,筹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交易“劲拓股份”等由君如资产负责市值管理的股票。

林建武参与了相关资金与账户的筹集活动。

同时,陈磊、林建武、吴限等还使用多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劲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陈磊、吴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

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上涨19.93%,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8.55%,偏离38.48个百分点。经计算,陈磊、吴限、林建武操纵行为获利1.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处罚书还揭露了券商分析师如何参与其中。

陈磊、吴限等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以及组织员工在股吧发帖等方式,拉抬“劲拓股份”股价。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个交易日内,劲拓股份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购公告7份,5%以上股东君如资产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份,中标及销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机构调研11次。

同时,吴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兴业证券等机构的分析师,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吸引投资者买入“劲拓股份”。陈磊则指使属下员工在东方财富网的“劲拓股份”股吧发帖、评论,诱导投资者买入。

证监会认为,3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陈磊在申辩意见中提出: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吴限在申辩意见中提出: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的行为。

证监会称,在案证据显示,陈磊、吴限、林建武具有操纵“劲拓股份”股价的故意。

其一,陈磊作为君如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对君如资产增持“劲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导权。君如资产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当天股价上涨7%。结合陈磊指示员工在“股吧”发帖诱导投资者,同时涉案相关账户大量卖出等事实,足以认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响股价。

其二,吴限作为劲拓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公司信息发布具有明显优势。相关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规并非操纵与否的判定标准。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回购股份提振股价系陈磊提议,且君如资产员工还参与了劲拓股份回购账户开立事宜。以上事实表明陈磊、吴限等人共同谋划了回购事项。吴限提出的有关回购决策理由等申辩缺乏相应证据,其主张难以成立。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本案是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居间人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综上,证监会不认可其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3人合谋操纵“劲拓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5亿元,并处以4.96亿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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