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破产重整业务可以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模式。直接参与即直接对接破产企业的债权、股权及资产实施重整。间接参与则是为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帮助重整方顺利实施重整。其中,直接参与模式主要包括不良债权收购、共益债模式和破产投资模式三种。近年来,在上述模式基础上还产生了受托清偿和预重整阶段介入等创新模式。

1.不良债权收购

在问题企业已经具有明确的破产重整预期基础上,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打折收购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待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根据破产重整方案,将所收购的不良债权进行留债或转股,留债部分按年收取本金及利息,转股部分收取股利或转让,从而实现投资退出。

2.共益债模式

共益债投资主要适用于资产盘活后或工程续建后销售能力能够迅速恢复的企业,常见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项目续建融资,如对烂尾楼提供资金支持。通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SPV并通过银行委贷等通道向破产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通过破产管理人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存量债权本金和相应费用,或用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

3.股权投资模式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作为重整投资人介入重整项目。既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人,也可以成立联合投资体,投资资金专项用于缴纳破产重整资金、处理重整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破产重整企业实施追加投资。对于依托不动产运营管理实现盈利的投资人,股权受让可以避免资产交易产生的高额税费。

4.受托清偿模式

受托清偿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代偿身份和职责获取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导权,进而实现对相关资产权益的控制权。一般包括受托清偿、股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个步骤。受托清偿方式可以帮助资产管理公司较好地掌握主导权,更加主动地推动重整进程。

5.预重整阶段介入模式

预重整是将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包括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迁移至司法程序之前进行。相比传统重整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时间实现债权人、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等各方价值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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