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已经过去,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针对支柱二规则的实施,正在陆续更新本税收管辖区的相关法规。继致同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立法最新情况,本篇将介绍最新进展情况,包括新增4个国家的立法情况介绍,以及上篇中包含的4个国家的立法情况更新。

澳大利亚(没有更新)

现任澳大利亚工党政府承诺将会实施第二支柱改革措施,以防止企业税率的“逐底竞争”,并保护企业税基。

去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一份公众征询文件,就这些措施的国内实施、降低合规成本的方法以及实施国内最低税(DMT)规则的可能性征求澳大利亚商界的反馈意见。

在5月9日发布的最新联邦预算中,政府确认将会实施支柱二的下列重要规则:

对大型跨国公司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收入纳入规则(IIR)将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低税支付规则(UTPR)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

15%的国内最低税(DMT)规则将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

国内最低税规则(DMT)的出台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政府明确表示,该规则将使澳大利亚向任何国家的国内低税收入优先征收补足税。

符合经合组织示范规则的国内立法草案预计将在本年度推出。该立法草案将在最终颁布之前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接受经合组织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经合组织示范规则。

加拿大(新增国家)

2023年8月4日,加拿大财政部发布了《全球最低税法》(GMTA)立法草案,该法案将在加拿大引入全球最低税(GMT)规则。

该法案包括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第二支柱中规范的两项国内财政措施:

对位于加拿大的实体以及跨国企业集团(MNE)常设机构的收入征收15%的国内最低补足税 -此项政策对应支柱二中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规则;和

根据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最终或中间母公司位于加拿大的跨国集团海外实体和常设机构,对其收入征收15%的补足税-此项政策对应支柱二中的收入纳入规则(IIR)。

此外,《全球最低税法》立法草案还计划在未来实施低税支付规则(UTPR),以对应第二支柱规范中的第三项国内实施的财政措施。

与支柱二框架一致,拟议的加拿大《全球最低税法》立法草案将适用于在加拿大和至少一个外国司法管辖区有业务实体的年综合收入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集团成员公司。此项税收建议适用于财政年度开始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跨国集团(低税支付规则预计将在一年后生效)。

在撰写本文时,加拿大并不认为此项全球最低税法规是以会计为目的而制定的政策。

《全球最低税法》立法草案将是一个独立的法规,而不是作为《加拿大所得税法》的附加部分。其中第3(1)款规定,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法的某些部分(包括实施IIR和UTPR的部分,但不包括实施QDMTT的部分)应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为“经合组织”或“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Model Rules)、注释(Commentary)和征管指南(Administrative Guidance)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些规则可能会不时进行修改。第48(b)条款中适用于国内最低补足税规则的单独解释性规则,仅对应注释中制定的规则。

这是一种较为新颖的立法模式(它已被应用于加拿大的共同报告标准立法-第XIX部分,以及最近提出的反混合规则提案)。加拿大税务专家指出,这种做法可能存在宪法问题;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可能与加拿大议会“通过任何税收模式或制度”筹集资金的排他性权力相冲突。此外,动态解释方式的应用将意味着未来GloBE规则的变更将自动应用于本国法规中。 

加拿大《全球最低税法》立法草案原则上遵循GloBE的相关规则,然而草案的具体规定则产生了偏离。本次立法不是简单的将GloBE立法模板规则纳入加拿大法律中,而是比照加拿大国内税收立法相一致的方式重新起草规定。

 加拿大及其各省为某些行为提供力度较大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特别是研发活动以及与电影,清洁能源和高科技领域相关的活动。通常,这些税收抵免是不可退还的,因此无法根据GloBE规则保留在全球有效税率的计算公式中。据我们了解,联邦和各省税务当局正在考虑是否应该允许退还这些税收抵免。

德国(内容有更新)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有义务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欧盟第二支柱指令纳入国家法律,并于2024年首次实施。德国联邦财政部已于2023年3月公布了实施欧盟指令的国内法律讨论稿。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一些修改后,德国议会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了这项法规。联邦委员会预计将于2023年内予以批准,且该法规将按计划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总体而言,德国法规严格参照欧盟指令和经合组织立法模板的相关规定,同时采用了过渡性的安全港规则。因此,任何实体如果符合安全港规则三项测试规则中的任意一项,则在2026年底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可免除面临补足税的征收。 

德国法规中还将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规则,对位于德国的低税负组成实体,在德国实施征税。如果不实施这一规则,将会导致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根据支柱二规则对其征收补足税。当然,如果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引入了国内最低税规则,若该规则符合德国法律规定的QDMTT安全港的条件,则根据德国最低税规则,其征收的国内最低税可免除德国应征收的补足税。

要适用这一QDMTT安全港规则,外国司法管辖区的QDMTT规则必须与德国法律和欧盟指令中的QDMTT规则保持一致,这对于与已经引入QDMTT安全港规则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来讲,可能会带来额外的合要求。

安全港规则的采用和德国QDMTT规则的引入极大地简化了跨国公司的合规要求,但在德国仍需满足特定的合规义务。如果最终母公司位于德国,则必须为所有集团实体提交包含有计算有效税率(ETR)的最低纳税报告和纳税申报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提交QDMTT报告。如果其他集团实体没有在相应的司法管辖区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则此项报告义务也会影响到位于德国的集团组成实体。

如果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德国组成实体只需提交一份纳税申报表,显示德国实体的ETR和QDMTT的计算结果。因此,收集数据和获取信息的要求仍然存在,特别是最终母公司设在德国的集团,对于其所有国家的组成实体都需要完成这些工作。

爱尔兰(内容有更新)

与全球其他国家类似,随着第二支柱规则的引入,在2023年财政(第2号)法案的规范下,爱尔兰的公司税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转变。该财政法案包含爱尔兰为实施第二支柱规则而提出的立法措施。这些法规将适用于自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支柱二规则旨在确保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和大型国内集团,即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的合并集团收入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集团,在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为其利润按照至少15%的有效税率纳税。

主要规范内容:

1、立法草案:为确保符合欧盟指令,爱尔兰2023年财政(第2号)法案将立法草案纳入《税收合并法》。这是使爱尔兰税收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关键一步。爱尔兰议会目前正在审议该法案,预计将在圣诞节前签署成为法律。

2、与OECD立法模板的一致性:该法案规定,国内规则应根据OECD立法模板以及已公布的指南进行解释。当然,国内规则的解释应与欧盟指令的规定保持一致。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发表声明,确认OECD的指南与欧盟指令的兼容性。

3、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IIR要求最终母公司(UPE)为所有集团组成实体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计算补足税。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没有实施IIR规则,则该项工作将转移到已实施IIR规则的下一层中间母公司。

4、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根据第二支柱立法模板的规定,QDTT允许一个国家对该国低税率组成实体的利润主张优先征税权。爱尔兰也在立法草案中纳入了QDTT条款以及QDTT安全港规定,如果满足条件,在IIR规则下对该司法管辖区的组成实体将免除征收补足税。QDTT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符合IIR和低税支付规则。爱尔兰还选择利用当地会计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准则等来进行QDTT计算,财政法案中对此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5、低税支付规则(UTPR):将于2025年开始实施,如果低税收入未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根据IIR或QDTT规则征税,则UTPR规则将允许其他集团成员征收补足税。

6、税收抵免:财政法案修订了爱尔兰研发费(R&D)税收抵免政策,将合格抵免比例从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的25%提高到30%。此项比例提升非常重要,因为从2024年开始,企业的研发费用(R&D)税收抵免将被确认为GloBE收入。税收抵免的增加旨在抵消第二支柱规则对这些企业的税收影响。此外,数字游戏税收抵免已被规范为可退还的税收抵免。

7、大型国内集团:对于属于第二支柱适用范围的大型爱尔兰国内集团,给予五年豁免政策。

8、相关征管规定:

登记要求:

对于在爱尔兰应适用IIR和/或UTPR补足税规则的实体,此项为强制性要求。

要求符合条件的实体进行登记,包括范围内集团的爱尔兰组成实体和爱尔兰合资企业。

补足税纳税信息申报表(GloBE信息申报表)或通知:应由每家位于爱尔兰的组成实体提交,除非已指定某个当地实体进行提交。

补足税申报表和税款支付:

IIR规则申报表和税款支付由母公司提交。

UTPR申报表和税款支付由每家相关实体提交,或委托一家实体代表集团提交。

 QDTT申报表和税款支付由每家符合条件的实体提交,或委托一家实体代表集团提交。

税务机关有权对不遵守征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在指定的UTPR/QDTT集团申报人未能支付税款时,向集团成员公司发出通知。

未来展望:

根据这些新规则,应提交的申报表预计将于2026年6月30日前首次提交。

经合组织同行审查程序的时间表仍不确定,该时间表旨在确定各司法管辖区实施的QDTT制度是否合格并符合经合组织概述的必要标准。在同行审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企业很难确定爱尔兰的QDTT是否可以被视为合格的QDTT,或者爱尔兰是否符合QDTT安全港标准。直到经合组织可以进行全面的同行审查,各司法管辖区预计将会实行自我认证体系,因此对爱尔兰来说没有重大风险。

意大利(新增国家)

意大利将会执行欧盟关于全球最低税的指令。2023年9月,意大利提交了一份实施法草案,同时启动了对该文件的公众咨询。此外,根据《税收改革法》的规定,与全球最低税有关的国际税收规定的实施法草案于去年8月获批,并于10月颁布。

首先,该法规声明将会参照2021年12月14日发布的文件《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全球反税基侵蚀立法模板(支柱二)》中所载的OECD规则,以及2022年12月14日发布的2022/2523欧盟指令。此外,该法规指出,意大利法律必须根据OECD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的《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对全球反税基侵蚀模型规则(支柱二)的注释》进行解释。

实施法的最终批准应该在2023年底之前进行,新规则将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GloBe规则适用于最近四年中有两年合并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国际和国内集团。最低税率为15%;除了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外,还将引入15%的国内最低税。为执行实施法草案中的规定,意大利还将公布几项具体的部级法令。

荷兰(新增国家)

2023年5月31日,荷兰政府公布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支柱的最终立法提案。我们的荷兰税务专家正在努力制定一个七步法来应对新法引入的合规要求,并帮助公司从理论到实践迈出第一步。

如果您感兴趣,请访问致同荷兰第二支柱页面(https://www.grantthornton.nl/en/service/tax/pillar-two/)。

新加坡(没有更新)

新加坡是“包容性框架”的签署国,因此有义务使国内税收法规与经合组织第二支柱保持一致;然而,新加坡会如何选择,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新加坡目前大约有1800家公司是属于综合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的一部分。尽管新加坡的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使得大多数跨国公司目前的税率低于15%。因此,第二支柱对新加坡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

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新加坡吸引投资。但2015年进行的一项行业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最常见的税收激励措施并不会带来负面的税收结果。该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基于实质的征税规则,其中许多此类规则将继续下去。但在第二支柱下,新加坡可能受制于另外一套公式化的基于实质的征税规则。这最终可能导致现有规则因为不得不遵循另一层规则而终结。

目前人们没有过多考虑到如果新加坡效仿英国,在实行经合组织措施的同时采用国内最低税(DMT)规则将会是什么结果。这些是类似于不考虑行为的受控外国企业(CFC)的税收规则,可能会彻底改变新加坡基于收入来源地的税收体系。

这个问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反馈。2023年2月,新加坡政府表示打算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并引入国内最低税的相关规则,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受影响公司的财政年度开始生效。然而,政府同时向纳税人保证,他们将持续关注世界各地的事态发展,如果此类规则在全球实施中出现延误,则会根据需要调整国内实施时间表。政府还将继续与企业保持沟通联络,并在任何新规则生效之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向他们发出通知。

瑞典(新增国家)

瑞典在实施第二支柱方面行动迅速。自欧盟最低税收指令(欧盟指令)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以来,立法进程直接启动,瑞典政府已于2023年2月发布了第一份官方报告。瑞典立法机构于2023年8月31日暑期后提交了新立法的第一份草案。第一份草案内容受到了点评,但2023年10月26日提交的最终提案并没有做特别修改。

瑞典遵照欧盟指令,其新法规涵盖跨国和国内集团,拟议规则引入了IIR,UTPR和QDMTT规则以及通用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规则。从瑞典税务的角度来看,该指令和拟议的规则在瑞典税务立法中引入了一种新的决定性影响的确定方式,即会计目的的合并集团实体。在大多数情况下,瑞典的税收立法确实依赖于50%以上投票权或股权所带来的决定性影响概念。

因此,从第二支柱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不仅要实施《补足税法》,还要对《所得税法》和《税务程序法》等其他现行税法进行修订,使之保持一致。

据立法者估计,新立法将对大约120-130家瑞典大型集团和13,000家位于瑞典的组成实体(包括总部不在瑞典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产生影响。

预计瑞典议会将于2023年12月通过该立法,这意味着瑞典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

GT瑞典认为,立法不获通过的可能性很小,我们看到客户在第二支柱方面开展了大量活动。此外,瑞典公司的审计师和会计专家都在努力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报告标准IAS12(适用于2023财年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其中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添加有关支柱二影响的信息。

英国(内容有更新)

《财政法》(第2号)于2023年7月11日获得御准,这意味着收入纳入规则(IIR)和英国国内补税(DTT)规则将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英国政府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了秋季声明(英国财政大臣对英国经济状况的最新报告)。政府重申了全面实施第二支柱的承诺,并废除了无形资产离岸收入法规(ORIP),称第二支柱更全面地处理了ORIP所要应对的税收筹划安排。第二支柱实施后,其他反避税条款是否会被取消或修改,从而简化跨国企业的合规负担,我们拭目以待。

实施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立法草案于2023年7月发布,该项立法于10月进行了广泛更新,使其与经合组织7月发布的征管指南保持一致。

10月的立法包括了实施UTPR过渡性安全港的规定:正如预期的那样,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个地区的综合名义企业税率为20%以上,符合条件的安全港的“未征税金额”都将免除征收补足税。UTPR安全港规则将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至2026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会计期间内生效,期间不超过12个月。合格国内补足税(QDTT)安全港选举草案也已公布。这一新规将消除那些已经根据支柱二实施国内最低税规则的地区给英国带来的影响,并将适用于自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美国(内容有更新)

第二支柱在美国的实施仍然停滞不前。作为乔-拜登总统"重建美好未来"议程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原本希望立法使美国与第二支柱规则保持一致,但最终的法规,即《降低通货膨胀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却忽略了OECD推动的改革。

短期内通过立法使美国国际税制与第二支柱保持一致的可能性极小,但国际层面和即将到来的选举中的事态发展可能会改变这一局面。共和党税收立法者强烈反对第二支柱协议,并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一旦颁布实施,将会造成对已实施支柱二协议的国家进行报复。其他国家纷纷计划在2024年和2025年实施支柱二协议,这可能会给美国企业带来压力,而美国企业反过来又会推动国会解决这一问题。然而,两党议员一般会继续将国内优先事项置于国际合规之上。

第二支柱税收规则在海外的实施可能对美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尽管过渡性规则将在短期内减弱这种影响。立法的紧迫程度最终将取决于潜在的双重征税对美国公司的影响,以及遵守国际协议对美国整体企业税基的影响。2024年大选的结果也可能影响2025年在美国实施支柱二的可能性。

美国财政部目前的工作重点是确保经合组织在实施指南方面给予的优惠待遇。通过实施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和可转让能源抵免政策,美国在争取优惠待遇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在为不可退税的研发税收抵免争取减免方面遇到了更多困难。尽管如此,可以带来税收利益的GILTI政策只是一项临时措施,计划将于2026年GILTI税率提高到16.56%时失效。这一发展方向为后续的谈判奠定了基础。财政部还致力于就第二支柱的税收是否可以抵免美国税提供指导。

后续关注

许多地区在支柱二的实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利用这段时间为这些规则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很重要的。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推动本国实施立法,密切关注全球立法发展及其潜在影响也十分重要。

如果您想更详细地讨论有关支柱二的问题以及它将如何影响您的业务,请联系我们当地的税务专家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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