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正达违约事项将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安道麦A(SZ000553)$ $扬农化工(SH600486)$ $荃银高科(SZ300087)$




投资者针对安道麦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及先正达集团(发行人)违反同业竞争承诺义务相关举报事项,一直未能得到满意处理,尤其是否认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履约能力分析条款的承诺效力(见附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投资者已通过司法途径,采用证监会法规的上位法巜证券法》进行维权,以行政复议(附件一),民事侵权起诉(附件二)方式来确认违约事实。




鉴于发行人收购上市公司安道麦成为新的控股股东,违约事实一旦得到司法确认,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16条,同样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相关上市法规,包括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73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6,34条,《证券法》5,78,84条,不具上市条件。介时,众投资者将会对相关发审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并继续努力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撤销发行人的违规上市资格,对证监会权威性,三公原则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特向贵会举报反映,要求以巜证券法》为准则,督促发行人合规整改,守法上市,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




附表




1,承诺事项:17年7月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十一节,第一条,4条款)披露中国化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不但有中国化工的承诺函还包括(1)承诺履约能力分析(2)履约风险及对策等内容,承诺人均为中国化工。承诺内容是中国化工在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中(附件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指引)要求所制定。巜指引》总则是专门针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指引,第一条眀确规定并购重组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要有多项要件内容,包括承诺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上市公司进行的信息披露,第八条有眀确规定,相关承诺事项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新修订《4号指引》第六条,对上述承诺要件内容有更加清晰的表述。相反,如果履约能力分析系沙隆达的分析表述,即不构成承诺事项,与《指引》的制定宗旨和总则完全不符,而且不应该出现在相关承诺内容之中混淆事实,尤其是表述格式,逻辑不通,于情不合,于法无据。综上,承诺履约能力分析条款是由中国化工出具,以保证沙隆达未来业务发展框架的承诺事项,完全具备法理依据。




2,违约事实:2021年7月,中国化工下属公司先正达集团拟IPO的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设置了先正达植保,先正达集团中国,安道麦共三个农药业务平台,支持多家农药子公司独立经营发展,瑞士先正达和扬农化工,正从事与安道麦高度相似的农化业务,存在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避免和消除(中国化工2020年1月的补充承诺并非实际解决措施)。违约条款包括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在境内开展了与沙隆达股份境内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本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产重组、调整产业规划和业务结构、技术改造与产品升级、划分市场以使各企业在产品及终端用户上有所区别,从而避免和消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沙隆达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和承诺履约能力分析(始终支持沙隆达的发展,将其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发展平台,积极解决同业竞争相关工作)。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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