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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若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进行抵债的,法院应该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买受的,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或者无法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关于拍卖的价格: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后一次的拍卖可以在前一次拍卖的价格基础上打8折。变卖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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