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300202)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已有投资者索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诉讼时效只剩下不足两月。

2023年1月5日,聚龙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聚龙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累计贷款金额286100万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安全)、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

证监会认为,聚龙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柳长庆、柳永诠作为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聚龙股份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柳永诠组织、指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3日到2021年4月13日之间买入聚龙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3日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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