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全国股转公司信件内容
股友rWxlfZ
02-18 18:00
$R广茂1(SZ400086)$ 广茂1(400086),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全国股转版块上市。该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发出公告《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二、审议《“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510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反对390671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弃权1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表决结果为通知。”对公司公告的表决结果,现提出异议,投票的股东邱茂国、邱茂期是议案的关联关系人,其选票不应计入总表决票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审查义务,将议案关联关系人的选票计算入投票结果中,影响了投票结果,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诉求:请监管部门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邱茂国、邱茂期与公司现任董事会邱运武是亲属关系。邱运武,担任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管。可见邱茂国、邱茂期与邱运武不仅存在亲属关系,且从邱茂国、邱茂期、邱运武的履历可知,他们关系密切。邱运武实际上就是邱茂国和邱茂期在公司的利益代理人。邱运武作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操控着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年来,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向贷款公司借款,通过法院诉讼案件可知,涉案金额就达43154.16万元,其中多个司法案件与邱茂国、邱茂期相关,从(2019)粤01民初79号、(2020)粤01民初1846号、(2021)粤民终358号等多个司法案件可知,邱茂国和邱茂期对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达110737987.1元(详见附件)。而且邱茂国、邱茂期至今均未履行相关责任。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控股子公司,《“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中,“缩股、债转股按原股东股份先10缩1,债权人债转股方式再10缩1”,意味着原股东将承担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债务,其中包括邱茂国和邱茂期承担着相关连带责任的债务。显然,《“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的通过,将大大有利于邱茂国和邱茂期规避相关债务责任。因此,邱茂国和邱茂期是获利方。
二、邱茂国作为持股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或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安排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为邱茂国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39,329.9万元,截至目前担保事项尚未解除。为此,证监会曾对邱茂国违规担保行为进行通报处理。破产重整后,公司作为邱茂国的个人债务担保方。《“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内容,债转股形式,公司全体股东将承担邱茂国的个人债务。通过此方式,邱茂国将有效实现债务转移,邱茂国显然就是最大的获利方。
三、邱茂国作为业绩承诺方,与天广中茂签订《利润补偿协议》,承诺中茂园林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5亿、1.8亿、2亿和2.2亿;中茂生物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1.5亿、1.8亿和2亿。然而承诺期满,中茂园林与中茂生物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2.6亿,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合计数13.55亿的差额为9733.29万。业绩承诺未达成,但邱茂国却并未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未兑现的解决方案一般通过公司破产重整来解决,但是《“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未提及邱茂国未进行业绩补偿的处置方案。可见,破产重整后,邱茂国业绩补偿将不了了之,对此最大受益人就是股东邱茂国。
综上可知,公司股东邱茂国、邱茂期与《“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邱茂国、邱茂期与《“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有特别的利害关系,因此,邱茂国和邱茂期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两人所作表决不应计入总表决票数。但是公司在表决《“H6 天广 01”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提出债券化解原则和重整框架性方案的议案》时,将邱茂国和邱茂期所作表决股计入总表决票数,这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规。请监管部门及时纠证公司违法行为。
附件:证据
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规定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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