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等7宗罪被警告并罚款合计461万元。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个人农业担保贷款存贷挂钩;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保险代理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被罚。
另外,岳强(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行长)、贾凤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客户号经理)、廖卫东(时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首席风险官)、孟晖(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分别被罚20万元、5万元、20万元和1万元,钟媛媛(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公司部经理)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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