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SZ000598)$  《成都东部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成财规〔2022〕2号)规定“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二、制定过程


在制定成都东部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过程中,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规定先后开展了污水处理成本调查、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收费标准书面征求了各部门、镇(街道)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并经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16次主任会议和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2023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三、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收费标准。居民(含执行居民供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1.70元/吨。


(二)低收入群体保障。成都东部新区管辖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东部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为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东部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执行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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