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投资者与中国化工的证券纠纷案归属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类,将移送至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先正达集团是收购安道麦成为新的控股股东,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16条,同样承担承诺义务和信息披露责任。

2023年5月,先正达主板IPO招股书有多项信息披露与中国化工17年重组承诺内容不一致,至今未能作披露说明,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的根源,依据《证券法》84,85条,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此,受一众投资人委托,向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发出本通知,要求三天内,关联责任人对先正达IPO招股书中,中国化工存在违约事项作充分的信息披露。逾期,众投资人正式认定,中国化工事实违约,安道麦的关联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将追究侵权连带责任,并以2024年3月13日安道麦股票收盘价作为基准日计算投资损失,并保留起诉权利。特此通知$安道麦A(SZ000553)$ $扬农化工(SH600486)$ $荃银高科(SZ3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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