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SZ002325)$   

破产重整的流程及相关时间规定


破产重整,一般有五个步骤: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决,债权申报(30天至3个月),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


一、重整的申请、撤回、异议及听证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务人认为自身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重整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金融机构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

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


申请人可以在重整申请受理前撤回重整申请。重整申请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提出又撤回的,破产清算程序继续进行。


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就立案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重整原因等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的期间、指定管理人的期间以及预重整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已知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重整;(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三)预重整,等。


听证通知发出至听证结束,为听证期间。听证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二、预重整


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前,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一定比例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


债务人可以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债务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债务人应当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产生,也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产生。上述主体对临时管理人人选意见不一致或无推荐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发出预重整通知书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1个月。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在申请预重整前或预重整期间,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高、金融债权人人数超过三家以上的债务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危机化解工作。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或变动的,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

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预重整报告后,及时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征得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后,直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根据预重整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并在15日内发布受理公告。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15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充分听取企业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职工代表或工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人员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债务人或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建议可行的,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务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向人民法院提交前,应当经管理人审核。管理人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是否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分析报告。


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同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是否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分析报告。


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说明不充分的,可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补充说明或接受询问。


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就重整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在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前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作出不同调整的,由管理人划分相应的表决组后提交人民法院决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重整投资人的引入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参与重整程序,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营业重组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盈利或提高全体债权人清偿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通过协商和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也可以由债权人推荐或自荐。


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自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一个月内,债务人不能就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提出可行性方案的,或债务人放弃自行招募的,管理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