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知悉并利用智云股份实际控制人谭某良拟将持有的智云股份5.37%股份转让给小米科技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尽管谭某良拟减持其所持有的智云股份部分股票的计划已经公开,但受让方并未披露,因此该信息不同于减持计划的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小米科技是国内知名企业,引入小米科技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发挥股东资源优势,提升智云股份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智云股份股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结合当事人工作职责和在场人员指认,认定当事人知悉该信息的时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部分股票,不影响其买入智云股份股票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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