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一)主要业务或资
$方正证券(SH601901)$
第五条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一)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二)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三)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四)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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