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SZ00065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一般由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实践中,提出申请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大致程序如下:

1.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3.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函件所需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地方政府内部工作流程及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支持态度。中国证监会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后,一般能够于30日内作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一般可于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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