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近期工作的重点安排
1.针对尚未开庭的债权异议之诉,管理人将做好应诉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继续进行债权审查工作;
2.鉴于债务人法人代表陆百锋等人拒绝提供审计、评估机构所需资料,已严重阻碍本案工作,管理人将继续与审计、评估机构合作,设法完成审计、评估工作,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贵院于 2023年10 月 25作出(2021)鄂 01 破 36号之五复函,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年3月26日,管理人在债务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试图推进重整工作,但由于审计机构无法出具展现凯迪集团清晰财产状况的审计报告,无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数据、无法顺利招募到投资人、加之管理人推动的债务人与研究院实质性合并重整受阻,债务人独自重整几无可能。加上随着破产重整工作期限的变长,管理人的破产费用也在逐渐增加,人民法院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重整工作依然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法律上已经没有继续延长重整时间的依据,鉴于此,管理人认为重整程序已经难以为继,后续管理人将做好债务人重整程序终止而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准备,继续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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