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凯。
2024
年
3
月
20
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形
成重整计划草案基本框架,但具体内容尚需时间与重整投资
人、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为保障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
限延长三个月。具体理由如下:
1.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情况复杂,重整计划草案的数据基础
—
审计评估报告出具还
需时间;
2.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受理内
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乌海市海南区人
民法院受理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作为内蒙古乌
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产业链上具有协同性、互
补性,将三家公司统筹协调审理,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及充
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
保障债权人决策流程时间成本,
细化重整草案,确保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事务较大,
难度较大,为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管理人提出的
上述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周
敬
审
判
员
魏
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新峰
书
记
员
扈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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