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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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形

成重整计划草案基本框架,但具体内容尚需时间与重整投资

人、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为保障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

限延长三个月。具体理由如下:

1.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情况复杂,重整计划草案的数据基础

审计评估报告出具还

需时间;

2.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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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理内

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乌海市海南区人

民法院受理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作为内蒙古乌

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产业链上具有协同性、互

补性,将三家公司统筹协调审理,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及充

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

保障债权人决策流程时间成本,

细化重整草案,确保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事务较大,

难度较大,为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管理人提出的

上述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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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新峰

扈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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