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新型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迷惑性强,危害性大。为加强民众自身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特推出此专栏,助力民众筑牢反诈防线。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限制电话卡数量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等设备,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限制银行卡数量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不得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限制出境参加涉诈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绝不轻饶犯罪分子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温馨提示: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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