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即担责,终止也被罚

券商观察: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如何把好入口关,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本期专栏文章,聚焦上交所最新处罚案例,突出申报即担责,即使IPO项目已经终止,相关机构、保代也被上交所处罚。

文|张欣培

编辑|郭楠

对于浙商证券来说,喜与悲发生在同一日。


3月29日晚,浙商证券发布公告,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重庆信托、天津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深圳中峻分别持有的国都证券4.7170%、4.7170%、3.7736%、3.3089%、2.6289%股份,合计股份为19.1454%。


本次受让成功后,浙商证券将成为国都证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努力,浙商证券终于实现并购券商的目标,而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争夺与稳固浙江籍券商“一哥”之位。(详见《浙商证券扩张之路:错失民生,瞄准国都》《浙商和财通争锋,谁是浙系券商龙头?》)


但坏消息是,同日(3月29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星星冷链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两名保代予以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的纪律处分,这也是上交所开出的首张发行上市监管资格类罚单,同时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决定书,浙商证券及两名保代在保荐星星冷链主板IPO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到位,包括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


罚单显示,2017年10月,星星冷链与平安证券签订辅导、保荐、承销一揽子协议,约定由平安证券担任IPO主承销商暨保荐机构。2020年3月,平安证券指定李婧晖为该项目负责人。


2022年3月底,平安证券拟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星星冷链遂与平安证券终止上述一揽子协议,并与浙商证券签署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此时,李婧晖也从平安证券离职后入职浙商证券,和王一鸣一起被指定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然而,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员工仍多次担任项目协调会中介对接人,并作为主要分工参与人员参与招股说明书撰写、反馈问题回答等工作。


根据平安证券员工在发行人处的报销记录,在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的7名员工仍在发行人处工作合计约205天。


上交所认为,浙商证券承接发行人项目后,利用平安证券员工履行保荐职责,未能保证自身职责履行的独立性。同时,浙商证券在知悉星星冷链曾聘请平安证券作为前任保荐人的情况下,未督促星星冷链于相关申报文件中如实进行说明,导致相关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


此外,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浙商证券在尽职调查等方面履职不到位。以资金流水核查为例,一是多项资金流水核查资料如关联法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关键人员等银行流水均为浙商证券尽职调查进场前由其他中介机构获取,浙商证券相关核查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对星星冷链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等关键人员大额资金往来,浙商证券也未能予以充分核查并获取支持性证据资料;三是对星星冷链银行流水等基础核查资料的获取过程未保持全程有效控制。


因此,上交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对星星冷链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两名保代曾进行申辩,他们认为平安证券根据发行人要求在过渡期交接工作时,协助发行人汇总整理前期资料、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基础校对或提供参考性建议,未利用其上述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不过,上交所认为,平安证券与发行人终止相关协议后,仍在发行人现场继续开展保荐人职责相关工作,本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且平安证券在部分工作中的角色为主要参与人员,而非辅助参与人员。浙商证券明知相关情况却不予制止纠正,反而同意并接受平安证券人员参与保荐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所称平安证券仅为工作交接、提供参考性建议等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交所网站,星星冷链在全面注册制实施后收到了首轮问询,但半年后于2023年11月7日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Wind数据显示,以发行日期为统计指标,2023年以来,浙商证券共承销保荐3个项目。而其同省的竞争对手,财通证券的承销保荐数量是6个。


浙商证券将于4月11日发布2023年年报。根据此前发布的业绩快报,在行业整体业绩下滑的环境下,2023年浙商证券营收、净利润实现逆势增长。#券商股利好连发,行情能走多远?##深交所对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督导##融券监管再出重拳#$国都证券(SZ870488)$$国都证券(SH751963)$$国都证券(SH75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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