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你好,在贵司微信公众号:“碳元新能源”的资讯表述中,3月20日资讯明确表述“喜报!碳元科技旗下打上能源斩获超5500万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大单”;在3月23日资讯明确表示“碳元科技旗下娄底碳元与湖南湘谷大数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4月1日资讯明确推送“再传捷报!碳元科技旗下大商能源签订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EPC合同”;同日(4月1日晚间)推送“碳元科技旗下碳元智算签订芯片供货框架协议”。

请问:为何对以上事项均没有公告?首先,以上资讯实施主体在贵司公告中明确“保定大商”作为贵司并表控股子公司,为何在签订这些重大能源项目订单后并没有在上市公司碳元科技(603133)层面进行公告;其次,贵司公众号中在4月1日的推送关于“碳元智算签订芯片供货协议”中,贵司并没有公告过贵司有过成立子公司(孙公司)碳元智算的公告记录,同时“碳元智算”的该重大“芯片供货框架协议”也没有在上市公司相关层面进行公告。

请董秘,予以告知关于这些事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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