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说中国信达减持股份是否是因实际经营需要、未减持是否也是因实际经营调整需要,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在其放弃了前一个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在仅有两个月的时间内又提出相同的减持计划;接着在其前一个减持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又以所谓的公司经营需要的理由提出类似的减持计划,这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能被接受的。 

虽然法律法规对股东未按前一个减持计划实施时,要隔多久才能发布新的减持计划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起码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原则。

同时,信达公司对方正证券的减持操作方式,也说明相关减持规则和制度设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建议管理部门应针对上述现象完善监管措施,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以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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