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为:2022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京民终164号,将本案发回重审。目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尚未有开庭审理。
结论:1、基本上是步森股份赢了官司。
2、本案按照合同解除后折价补偿更合乎逻辑。本案可否考虑依据确定的《解除协议》的解除时点评估案涉股份的价值,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彻底解决双方争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68.5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炜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陶志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王 峥
最新状态: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但判决结果大约是:被告人返还步森股份所持银行股份的对价,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价及补偿合计约1.95亿元-2.15亿元左右。步森股份大约可产生额外投资收益(利息补偿)3500万元---5150万元左右。今年可计入2024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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