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经查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吴潮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 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 5,410.5 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 5,410.5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 8,400 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 4 月 12 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 年 11 月 9 日,吴潮忠将所持公司 3,200 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 11 月 15 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登记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 2022 至2023 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3.4 条、第 6.1.9 条的规定。吴潮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5.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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