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捕鼠行动”战果!

平安证券边书元:替人炒股交易3.29亿亏损474万,被证监会罚款10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边书元)

当事人:边书元,男,1984年7月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边书元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另外,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边书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边书元证券从业情况

边书元于2019年2月1日入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财富经理;2021年11月10日离职。综上,边书元于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在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边书元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孙某英”平安证券普通证券账户于2013年7月11日开立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绍兴道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信用账户于2019年7月18日开立于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2019年5月30日至2021年11月5日,边书元利用自有资金及他人资金,控制使用“孙某英”平安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329,380,494.18元,亏损4,740,503.7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单位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边书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边书元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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