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优化
1、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
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
(注: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2、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ST。
3、 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
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予以退市。
4、提高主板财务类退市指标
主板亏损公司的营收指标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科创板、创业板维持“1亿元”不变;
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
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意见退市情形
5、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
对多年内控非标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
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规定披露即退市。
6、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
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7、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门槛
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 B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至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
二、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修订重组上市条件
加大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对照主板上市条件的修改,提高主板重组上市条件。
2、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1、扩大科创板、创业板小额快速机制适用范围,取消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
2、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科创板、创业板配套融资优化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3、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4、将小额快速机制下交易所的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交易
3、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三、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
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
主板
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
科创板、创业板
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为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公司,可豁免实施ST。
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
四、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适度提高
优化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适度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
主板
第一套上市标准
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变成2亿元
最近1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变成1亿元
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变成2亿元
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变成15亿元
第二套上市标准
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变成2.5亿元
第三套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变成100亿元
最近1年营业收入从8亿元变成10亿元
同时,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
创业板
第一套上市标准
最近2年净利润指标从5000万元变成1亿元
新增了“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
第二套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由10亿元变成15亿元
最近1年营业收入从1亿元变成4亿元
上交所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五、优化完善股份减持制度
1、强化大股东减持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
2、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
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应了结公司股份融券合约。
3、强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
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因转让行为失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的,其6个月内要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额度、预披露等要求。
4、优化信息披露要求
董监高、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
6、其他事项
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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