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总纲根据下图证券法85条,24条,93条,128条等明文规定发行人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保荐人,承销商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偿给受损的投资者。

再回看鸿达为何要率先提出修改面修条款,显然是保荐人,承销商,大股东与发行人的董监高怕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必竟谁都没有这么多的家底可先行赔偿给投资者。

这下看蓝盾将转股价修到0.09的真相就明白为什么了,原理就是保荐人董监高大股怕受到无限连带赔偿。

搜特转债目前保荐人华英证券以连发三文,来提醒董监高与大股东现在的局面,也将自己从被告一角想转成原告的代理人起诉搜特大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

其实对据江苏证监局与云南证监局的处罚决定足以证明华英在搜特转债的责任,根据《沪深承销商与保荐人监管决定》第九条与第十条规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影响大,人数多的,承销商与保荐人的违规属于情节非常加特别严重。

$搜特3(SZ400198)$  

$搜特退债(SZ404002)$  $鸿达退债(SZ4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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