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3
月31日借款余
额(万元)

拟偿还金额
(万元)

到期日

1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13,500.00

11,000.00

2017/6/13

2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3,500.00

4,300.00

2017/6/22

3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深圳分行

10,000.00

4,400.00

2017/7/27

4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深圳分行

10,000.00

15,000.00

2017/7/28

5

深圳市腾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河滨支行

15,000.00

18,000.00

2017/6/26

6

深圳市腾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亚
洲)有限公司

48,000.00

30,000.00

2017/9/13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在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于关联关系人的经营性往来款资金占用及资金拆借的情况亦有所隐瞒。对于腾邦集团公开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3月31日、与其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前十大公司,腾邦集团表示均与其无关联关系。例如,深圳市朗科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朗科达”)出现在2014年、2015年的名单中,账面余额分别为2.86亿、540.42万元;腾邦表示,朗科达与发行人并无关联关系。

不过,在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

出的(2020)粤019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中,被告朗科达在2018年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借款5000万元,腾邦集团、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均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

“若无关联关系,腾邦多家公司和实控人为何要为朗科达的借款提供担保。这显然与募集说明书中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披露情况严重不符。腾邦集团在发债的过程中,募集说明书中的信息有隐瞒之嫌、葡萄酒的业务销量也可疑,最终债券无法兑付实际上早有前兆。”一位投资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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