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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云内动力

昨日云内动力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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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一是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二是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知悉、参与或组织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云内动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亦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云内动力董事会报送完整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云内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存在关联交易识别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提醒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关注上述违规情形和风险,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相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02 鸿博股份

昨日鸿博股份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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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辉、财务总监浦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倪辉、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03 超华科技

昨日超华科技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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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亿元及其利息,超华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公司董事长梁健锋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迟至2月23日才组织公司公告上述重大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二、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风险。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健锋等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的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等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超华科技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超华科技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梁健锋、梁俊丰持有的合计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39%。经查,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期间,超华科技及梁健锋等分别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三、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经查,截至2024年3月7日,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余额10.28亿元,其中1.78亿元已逾期,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超华科技董事长梁健锋、董事会秘书李敬华、财务总监梁新贤,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梁健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敬华对公司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梁新贤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华科技第三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超华科技第一、二项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重大诉讼、债务逾期、实控人股份被强制执行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因梁健锋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梁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你们合计持有的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你们作为超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告知超华科技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回)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04 美凯龙

昨日美凯龙因为其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开处罚, 并罚款8.00%万元。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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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当事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建兴、席世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展开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政策原因,至今未办妥产权。根据美凯龙(乙方)与杭州紫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预约转让、租赁协议》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认购的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约定,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财政部决定给予美凯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美凯龙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超华科技(SZ002288)$$鸿博股份(SZ002229)$$云内动力(SZ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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