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春福,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伟,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安控科技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应收账款 12,389,507.95 元,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安控科技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商誉 21,448,805.20 元。安控科技于 2021 年 4月对前述虚假记载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安控科技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

本所已于 2021 年 12 月对安控科技及部分当事人作出纪律处分。安控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春福、时任董事刘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安控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春福,时任董事刘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春福、刘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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